1、废旧钢材公司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回收废旧物资不再免征增值税。
3、一、增值税;2017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57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
4、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17年先征后返70%,2017年先征后返50%。
5、2、2017年9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119号),对财税[2017]157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
6、3、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
7、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8、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9、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0、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11、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12、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13、地方税,中央税的对称。
14、由一国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
15、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
16、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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