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记者吴敏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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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小社保”之称的税优健康保险改革方案终于落地。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人身保险公司抓紧推出相关产品,并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确保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同时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扩大产品范围
所谓税优健康险,是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购买税优健康险的保险消费者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税优健康险于2015年5月开始试点,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经过多年实践,金融监管总局决定扩大适用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如是说道。
本报记者注意到,此次税优健康险改革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扩大产品范围,由此前的单一医疗保险,增加到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三种。被保险人群体也同样扩大,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不仅如此,税优健康险产品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
从保险期间来看,《通知》明确,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这主要是防范保险公司在经营税优健康险产品时,也像近些年短期健康险所经历的乱象,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保险公司甚至整个保险业的形象。一些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要么缺乏定价基础、混淆概念,要么短险长作等,严重破坏了健康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税优健康险也出现上述乱象,则不仅损害保险公司及保险行业的形象,更损害政府信誉,毕竟税优健康险有政府税收优惠的支持。
“此次税优健康险扩大了健康险的产品范围,但要求其保险期限有下限,既有利于消费者能获得更长的健康险的保障,也迫使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着眼长远,促进其更加稳健经营。”杨泽云说道。
此外,杨泽云还指出,超过1年的保险期间的要求,也将财险公司排除在外,财险公司只能经营短期健康险,避免财险公司延续此前短期健康险赔付率波动较大的问题,更有利于取得消费者的信任。
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将能够保证税优健康险业务的持续稳定,既满足消费者希望获得长期健康保障的需求,又能体现税优健康险是国家健康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密切配合,还能有效减弱既往症人群的逆向选择给税优健康险制度带来的冲击。”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既往症等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通知》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要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产品。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明确经营门槛
那么,要开展适用税优健康险保险业务,人身险公司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通知》也划定了具体门槛,如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若按照2022年底的数据来粗略计算,目前符合条件的人身险公司数量约为40家。李文中向《华夏时报》记者说道:“选择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参与税优健康险的经营,更有利于保障消费利益,而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适当放宽条件,可以发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健康保障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项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通知》还对税优健康险赔付率做出了要求。
具体而言,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
与此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也会加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日常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监管将重点查处六大类行为,包括不实说明或夸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名义销售不适用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医疗保险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症人群;未按要求设计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未按要求开展业务回溯分析;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另外,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将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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