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 宝胜股份及董秘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来源:览富财经网 时间:2023-06-28 03:39:38


(资料图)

览富财经网讯: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及董秘王学明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据监管函披露:2019年7月12日,宝胜股份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通过,宝胜股份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9亿元,用于“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等募投项目。2022年12月24日,宝胜股份披露公告称,公司内部于2021年6月25日决定,将募投项目“年产20万吨特种高分子电缆材料项目”的预计完工时间由2021年6月30日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于上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宝胜股份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宝胜股份在2021半年度、2021年度及2022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均称募投项目尚在进行中,但未就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及时、充分、完整的披露。另外,宝胜股份同时披露称,根据上述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拟将预计完工时间再次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综上,宝胜股份于2021年6月25日决定将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充分揭示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直至2022年12月24日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宝胜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处罚决定如下: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要求:宝胜股份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宝胜股份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宝胜股份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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